中国明星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大、十七大会议有关发展和繁荣文化产业的精神,以及2012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浙江省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提升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意见,为了积极响应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文化大省的号召,政府依托横店影视城拥有广泛的影视明星资源,为发展文化产业和繁荣地方经济,为社会慈善事业贡献力量,依法批准成立中国明星书画院 。
成立于2012年6月。中国著名书画家刘联旗先生任书画院第一任院长;书画院设有美术馆、办公室、创作室、收藏室、展览厅等。
中国明星书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本院章程和规定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第一条
发展战略:立足横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
愿景:走遍世界不是梦!
理念:与媒体合作,与企业合作,与书画院校合作。
使命:让民众关注书画艺术,让明星参与慈善事业,让慈善成为一种习惯,让艺术成为一种力量。
第二条 中国明星书画院积极开展创作、研究和书画人才的培训、艺术交流工作,努力提高画院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三条 中国明星书画院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为社会和百姓服务。
第四条 中国明星书画院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媒体、影视明星、社会企业团体、等知名人士的密切联系与合作、为实现集体互赢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章
第五条 中国明星书画院设立的分院,写生创作基地,教学实践基地和中国书协、美协等单位根据申请,可接纳为总院会员,具备专业证书等相关条件的可晋级安排相关职位。
第六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画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和品德素质、符合入院条件、赞成本院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中国明星书画院理事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院会员,部分突出的会员可晋升理事。另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3)从事书画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由本人申请,有两名会员或者一名理事推荐,具备入院条件者,履行程序,可申请加入中国明星书画院。
第七条 中国明星书画院院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院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院士有遵守本院章程、决议和维护本院形象及声誉的责任。
第八条 本院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院章程,视情节轻重,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处理。
第四章 (理事、艺术顾问)
第九条 凡国家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特殊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承认中国明星书画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本院评审批准,均可申请本院理事及艺术顾问等相关职务。书画家必须是各省区直辖市以上书协、美协会员和行业书协会员,优秀书画艺术工作者和为书画艺术作出突出贡献者也可申请。
第十条 院士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优先在本院院刊、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6、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填写申请书。
2、入院时需交5张2寸近期蓝底免冠彩照。
3、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4、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
第十二条 中国明星书画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组成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批准书画院规划及工作计划。
2、批准书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薪资待遇、分配体制等。 3、决定书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副院长等重要职位任免。
4、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书画家、鉴定专家等人员的评审聘任工作。
5、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五条 中国明星书画院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书画展销,社会捐助,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六条 中国明星书画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务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七章 具体职责包括
(一)开展美术创作,承担主题性创作任务;
(二)开展美术理论研究,承担重大课题研究任务;
(三)开展美术创作研究人才教学培训有关工作;
(四)开展美术收藏、展览和公共教育;
(五)开展美术交流与合作;
(六)完成文化和旅游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分院(写生、创作基地和教学实践基地,下同)
第十七条 为加强和促进广大书画家和艺术家、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共谋文化产业发展,中国明星书画院将在全国各地和国外设立分院和写生创作基地、文化会所、办事处等机构。
第十八条 分院、文化会所、写生创作基地等申办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志于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和发展者。
2、有善心和激情,愿意牺牲自己利益,为社会慈善公益奉献者。
3、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固定办公场地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艺术院团、文化艺术公司、广告传媒公司、书画院、工作室。
4、有良好声誉和群众基础,具有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者。
5、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愿意为广大书画工作者和书画家服务者。
第十九条 经中国明星书画院批准成立的分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组织团结当地书画家及会员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和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明星书画院支持、帮助和指导各分院的工作,重大事项和活动必须报本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 受聘于中国明星书画院的所有人员不得私自以中国明星书画院的名义去做任何活动、如有需要必须上报中国明星书画院(总院)待审批通过方可,否则视为侵权处理。
第二十二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邀请书画院内的明星、书画家等去做活动,必须得到总院的审批、未审批的一经发现作解除职务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附则 中国明星书画院章程由理事会通过,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将中国明星书画院章程归为己用。 画 院 始 终 遵 守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版 权 所 有_中 国 明 星 书 画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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